(2013)太民一初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高怀清与孙广、江西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怀清,孙广,江西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148号原告:高怀清,男,1945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春,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茂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怀清诉被告孙广、江西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怀清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怀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清撤回对被告孙广、江西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高怀清负担。审 判 长 郭海涛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