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丽娟与被告王凤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娟,王凤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4279号原告李丽娟,女。委托代理人朱兵,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鸣,男。委托代理人马品懿,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丽娟诉被告王凤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娟、原告李丽娟的委托代理人朱兵、被告王凤鸣的委托代理人马品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娟诉称,2005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海港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其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被告)承包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园艺场87亩果园若遇占地赔款,赔款的40%归女方(原告)”。现在被告承包的87亩果园因征地已经得到征地补偿款。经原告和被告多次交涉,被告现在仅承认领取4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但是被告不但向原告隐瞒领取补偿款的具体数额,而且还拒绝就其已经领取的征地补偿款依约分配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被告负有按约定履行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征地补偿款4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凤鸣辩称,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理由1、王凤鸣所得40万元不属于土地补偿款性质,是王凤鸣当初与杨某联营园艺场时王凤鸣在园艺场的投资约40万元,是投资回笼款,杨某给王凤鸣的40万是退给他的投资款是欠他的;2、王凤鸣早在2003年退出了园艺场的经营后来10年全部由杨某投资经营,所以这次补偿款王凤鸣不知道也没有问杨某到底得到多少补偿款,所以离婚协议书中所谓占地补偿款的40%指的是王凤鸣个人得到的能够自己处分的占地赔偿款,实际上王凤鸣没有得到这笔占地补偿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丽娟、被告王凤鸣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月19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园艺场承包的87亩果园,男方自愿同意将该园艺场的经济收入的40%归女方所有,若遇占地赔款,赔款的40%归女方所有”。2008年5月9日在王凤鸣诉杨某联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法院作出(2008)海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其中协议第二条,内容为王凤鸣与杨某所经营的某园艺场的“87亩土地被征用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其中原告王凤鸣分得全部补偿款的38%,杨某分得全部补偿款的62%,补偿款由杨某到园艺场进行领取,杨某在领取补偿款时必须通知原告王凤鸣到场,原告王凤鸣的补偿款由杨某按38%的比例给付原告王凤鸣,杨某给付原告王凤鸣外债17500元”。2013年8月28日,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分局与杨某、王凤鸣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分局给予王凤鸣、杨某占地补偿款290万元。2013年8月26日王凤鸣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王凤鸣委托杨某全权办理补偿事宜,补偿费打到杨某账户”。2013年8月30日、2013年9月16日,杨某分别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分局领取占地补偿款200万元、90万元,共计领取290万元占地补偿款。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赔偿协议、领取占地赔偿款凭证。民事调解书等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占地赔偿协议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王凤鸣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承诺占地赔偿款的40%归原告所有,在(2008)海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王凤鸣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凤鸣应分得占地赔偿款38%的比例,被告王凤鸣与杨某实际领取占地赔偿款290万元,即被告王凤鸣应分得110.2万元,原告李丽娟应分得110.2万元的40%的比例,即44.08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王凤鸣主张没有得到占地补偿款的观点,因有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分局与杨某、王凤鸣的补偿协议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分局给付补偿款的凭据且有王凤鸣委托杨某全权办理补偿事宜的手续,因此对其观点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凤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丽娟占地赔偿款44万元。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王凤鸣负担,于本案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褚立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