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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3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延民初字第03625号原告赵×,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被告杨×,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于199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3日领养一女叫杨×2,现已满18周岁。平时双方经常打架。2008年11月3日被告因为生气打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到被告原籍进行查找未果,2008年11月30日到张山营镇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协助查找至今未果。现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一个月后即199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1993年8月3日双方领养一女叫杨×2,现已满18周岁。平时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2008年11月3日被告因为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8年11月30日原告到张山营镇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协助查找至今未果。2003年7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派出所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因为生气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与被告杨×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斯 庆人民陪审员  杨立冬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