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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天雁塑胶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宏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黄岩天雁塑胶有限公司,江西省宏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保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黄岩天雁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邬官江。被申请人:江西省宏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548号。法定代表人:李昌健。申请人浙江黄岩天雁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宏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宏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585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宏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585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 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