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二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二初字第1260号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千,经理。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