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霸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霸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任栋梁。被告吕某。原告曹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文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晨雨、邢宏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栋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六),被告随来拜年的娘家人回了娘家。2013年2月22日早上,我去被告娘家接被告回家过十五,通过被告弟媳得知,被告在霸州市区的北京假日旅馆里,同日上午九时左右,我赶到旅馆3号房间,目睹被告和一男人未穿衣服同在一床,当即愤恨与羞辱涌上心头,与被告和男人发生推拉厮打,致男人许长伟轻伤(已另案处理)。被告系有夫之妇,结婚仅两个月就与别的男人开房同居,为此原告还遭受刑事处罚和经济损失,被告对此毫无悔改之意,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吕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王某介绍于2012年6月份相识,××××年××月份订婚时,媒人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母亲给被告母亲3万元彩礼(包括结婚彩礼)。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2月22日上午9时许,原告曹某在霸州市区的北京假日旅店3号房间内,发现被告吕某与另一男人许长伟有婚外情,进而发生口角,原告将许长伟打成轻伤,原告赔偿许长伟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霸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此事发生后媒人王某到被告吕某家协商处理,得知吕某不在家,与吕某电话联系,吕某不同意回原告家与原告生活,也不同意退还彩礼,原、被告从此分居没有联系。经本院到被告吕某家询问得知被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2013)霸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固安县马庄镇薛家铺头村村委会出具的并加盖固安县马庄镇民政局公章的证明一份、证人王某的当庭证言及庭审笔某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被告又下落不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经济损失,造成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吕某离婚。被告吕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邱文都审判员 张晨雨审判员 邢宏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继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