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袁某,96117部队上尉。被告: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长 宗洪昌审判员 张 聘审判员 安国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