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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袁某,96117部队上尉。被告: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长  宗洪昌审判员  张 聘审判员  安国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