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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兆扣与董彩霞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7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7年7月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9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劝说撤回起诉,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未进行答辩、举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1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2、兴化市人民法院(2012)泰兴临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经因与被告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3、兴化市某镇某某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7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7年7月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9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被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9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撤回起诉,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改善,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唐爱霖代理审判员  於 建人民陪审员  朱 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