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全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全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全县。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永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