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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全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全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全县。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永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