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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黎某某,女。被告龚某某,男。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家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