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方昌兵与肖国班、孙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昌兵,肖国班,孙守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方昌兵,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方然。系原告方昌兵之子。被告:肖国班,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孙守霞,女,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兵与被告肖国班、孙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兵于2013年12月26日以将被告孙守霞的名字写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守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昌兵的撤回对被告孙守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方昌兵撤回对被告孙守霞的起诉。审判员 梁学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