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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方昌兵与肖国班、孙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昌兵,肖国班,孙守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方昌兵,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方然。系原告方昌兵之子。被告:肖国班,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孙守霞,女,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兵与被告肖国班、孙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兵于2013年12月26日以将被告孙守霞的名字写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守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昌兵的撤回对被告孙守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方昌兵撤回对被告孙守霞的起诉。审判员  梁学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