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国安与郭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安,郭民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王国安,男,193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郭民甫,男,4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安与被告郭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安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安负担。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