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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法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富,韩晓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富,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韩晓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晓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治富劳动报酬款人民币7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晓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韩晓智主动履行案件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治富已领取7000元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彦明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维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