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正义、颜珍俊与佘敏、周理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正义,周理杰,颜珍俊的继承人)颜子琴,颜珍俊的继承人)颜某甲,颜珍俊的继承人)颜某乙,佘敏,王定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正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理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化旬,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颜珍俊的继承人)颜子琴,女,汉族。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颜珍俊的继承人)颜某甲,女,未成年人,汉族,系颜子琴之长女。法定代理人颜子琴,女,汉族,系颜某甲之母。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颜珍俊的继承人)颜某乙,女,汉族,未成年人,系颜子琴之次女。法定代理人颜子琴,女,汉族,系颜某乙之母。原审被告佘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辉忠,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定兵(曾用名王定斌),男,汉族。王正义、颜珍俊与佘敏、周理杰及第三人王定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王正义、周理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2)安民终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