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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彬县小章镇。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惠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李某某误工费等共计8099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80999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全部案款80999元,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彬执字0003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