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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二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800号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穆媛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王路255号。负责人:刘松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雪阳,该公司员工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卓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事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振,被告人寿财险阜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坤、王雪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万事达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7日将其皖KD97**货车向人寿财险阜阳公司投保,2012年11月指日该车途经南昌高速公路时,与豫R959**货车,苏AB6**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员杨东亮死亡的事故,经核车损扫70500元,支付施救费5850元,计76350元。人寿财险阜阳公司庭审申辩称,施救费过高,我司认可4500元,事故车负主要责任,应按比例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万事达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D97**货车向人寿财险阜阳公司投保,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224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期限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19日,2012年11月18日8时许,杨东亮驾驶皖KD97**货车行至南昌外环高速时,与豫R959**货车,苏AB6**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员杨东亮死亡的事故,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第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杨东亮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车辆经定损支付维修费70500元,施救费5850元。上述事实有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确认书,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万事达有限公司与人寿财险阜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人的其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且已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保险人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对万事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人寿财险阜阳公司的抗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6350元(70500元+5850元)。如果末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