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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娄星执字第3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肖建兵与周齐良、李艳红民间借贷房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兵,周齐良,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娄星执字第381-8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兵。被执行人周齐良。被执行人李艳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齐良、被执行人李艳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大汉巨龙家园0034幢1302室,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176173、0017617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齐良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大汉巨龙家园0028幢01号,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185115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伍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