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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复执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朱春梅与沈进文、大丰市美尔达织造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梅,沈进文,大丰市美尔达织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复执字第0219号申请执行人朱春梅。被执行人沈进文。被执行人大丰市美尔达织造厂,住所地在大丰市万盈镇益民西路。负责人陈春余,大丰市美尔达织造厂厂长。朱春梅与沈进文、大丰市美尔达织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0)大商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大丰市美尔达织造厂所有的十六台剑杆织布机和一台验布机,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机器拍卖款109300.8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大商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