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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汪太林与马义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4-1-1]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太林,马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来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汪太林,男,1946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马义忠,男,1953年2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汪太林与马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义忠存于妻子朱广珍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