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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连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钢,男,成年,该公司职员。申报人: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慎贵,经理。申请人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丢失(票号为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滨州市冠诚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行为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票日期2013年5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3月1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新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