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日龙,男,广东省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统生负担。审判员 雷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