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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桃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白存存与张占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存存,张占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桃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白存存,女。被告张占林,男。原告白存存与被告张占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存存、被告张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04月20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儿子张子骞。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常发生争吵。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对妻子儿子的生活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劝告仍不悔改,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取回个人财产。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无争议事实:原告白存存与被告张占林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04月20日在晋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10年02月0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子骞,现在随被告生活。2013年12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分居生活后,双方做和好工作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生育一个男孩,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亦未发现法定离婚情形,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本院综合考虑应给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加沟通,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定会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存存与被告张占林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