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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商初字第33-2号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UICHAOHUA(华桂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繁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玲,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8日做出(2013)东开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支行16×××23账户的存款355299元。现因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经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支行16×××23账户的存款35529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