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南通安沁纺织有限公司与董金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安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海安县西场镇爱凌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吴晓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连桂。被执行人董金明。南通安沁纺织有限公司与董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464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韦翔龙执行员 徐恒山执行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