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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厚其与被告乔卫兵、乔增旺、乔巧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厚其,乔卫兵,乔增旺,乔巧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徐厚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普生,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卫兵,男,汉族。被告乔增旺,男,汉族。被告乔巧娣,女,汉族。原告徐厚其与被告乔卫兵、乔增旺、乔巧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厚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普生、被告乔卫兵、乔增旺、乔巧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厚其诉称,我与乔卫兵系父子关系,2011年年底我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仲联社区八组3号房屋拆迁,出于对乔卫兵的信任,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办理了相关拆迁事宜,乔卫兵代表我签订了拆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约定,该处房产拆迁补偿款为183万元、安置房324平方米。乔卫兵于2012年春节前领取补偿款110万,但未将款项交付给我。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乔卫兵将我打成轻伤,乔巧娣与我离婚。现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仲联社区八组3号拆迁所得补偿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并依法分割财产。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徐厚其撤回了要求依法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被告乔卫兵辩称,自我懂事以来,我的父亲一直是吃喝嫖赌,他们夫妻一直吵架,就是为赌博,就连法院送的传票都是送到野徐开麻将馆的徐厚安那里。他没有钱就回家要,打我妈妈,跟爷爷要钱,对这个家庭他没有做出一点点贡献,就连我上学、结婚都是我爷爷奶奶给的钱。他索要拆迁补偿款就是想去赌博,为了要钱曾多次到口岸去打我妈妈、多次去闹;为了要钱曾经还捅了我三刀。他就是这样一个人,我恳求法官不要帮助这样的人。被告乔增旺辩称,原来的房子一间是我的,一间是我老大的,还有一间是老三的,老三的房子后来被我花钱买下来了,还有我叔伯兄弟的房子也是我买下来的。拆迁的时候老房子翻建了,已经不在了,重新盖的房子。什么时候盖的我已经记不清楚了。被告乔巧娣辩称,徐厚其招婿到我家之后就没有负过责任,我们经常吵架打架。老房子建的时候我儿子大概7、8岁,后来儿子大了,2004年还是2005年翻建的新房子,老房子楼下三间没动,在上面加了两层,另外盖了两间厂房。厨房三间也是主房上加盖两层的时候一起盖的。经审理查明,乔增旺与徐秀珍系夫妻关系,徐秀珍于2012年1月3日去世。乔增旺与徐秀珍于1958年7月26日生一女乔巧娣。徐厚其于1977年入赘乔增旺家,与乔巧娣结为夫妻,于1978年11月27日生一子乔卫兵、1981年生一女乔卫红。1984年,徐厚其与乔增旺、徐秀珍、乔巧娣一起建筑一间辅助用房,建筑面积15.28平方米。1987年,家庭建筑三间二层楼房,建筑面积187平方米、建筑简披一间,建筑面积为6.12平方米;三间辅助用房,建筑面积44.23平方米。乔卫兵与沈荣梅于2001年结婚,于2003年5月19日生一子乔志远。2005年7月30日以乔增旺的名义填写了仲联村镇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005年期间,家庭又在三间二层楼房上增建了一层三间。2007年左右,家庭在辅助用房的南侧又建三间房屋,放置机器设备,从事线切割生产。2011年10月21日,乔卫兵以家庭名义与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中胜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拆迁房屋的概状:被拆迁房屋座落在仲联社区、航拍图面积380.86平方米、产权性质为私有、用途住宅、产权证载面积为246.51平方米,另有航拍图以外的面积102.25平方米,按政策规定应计算人口为6人,享受人口标准后的调换面积324平方米。二、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补偿安置方式。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267580元、装璜奖励及装璜评估357903元、附属物补偿评估187282元、附作物补偿249900元。根据相关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其它项目补偿:按期搬迁奖19721元、搬迁补助费1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4000元、政策上浮387655元、会办60000元,房屋拆迁的各项补偿金额计人民币1555241元。产权调换总面积324平方米。产权调换等面积按740元/平方米结算,户型自然增长(10平方米以内)按1150元/平方米结算。关于非住宅房货币补偿结算:确权面积174.86平方米×重置价666.9元/平方米×1倍=116576元。设备搬迁补贴3497元、经营年限补贴(20年)116576元、经营损失5%计17661元,非住宅补偿金额计人民币254310元。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权益为1809551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还约定,该户乔增旺是上海退休工人,照顾32平方米开发成本价的安置面积。同日,乔卫兵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新建房屋面积为102.25平方米,由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收购,合计20450元。2011年10月21日签订拆迁协议时,该家庭按政策规定应计算的人口有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乔卫兵、沈荣梅、乔志远。2013年4月18日,经本院判决,准许徐厚其与乔巧娣离婚。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一、徐厚其对拆迁补偿款所占比例的确认。1984年、1987年家庭建房时,家庭成员为乔增旺、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乔卫兵、乔卫红,但由于乔卫兵、乔卫红当时尚未成年,对当时所建房屋未能出资。所以1984年的一间辅助用房建筑面积15.28平方米,1987年的三间二层楼房建筑面积187平方米、三间辅助用房建筑面积44.23平方米、简披房屋一间建筑面积6.12平方米,为乔增旺、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共同共有。根据实测1幢房屋面积为196平方米、2幢房屋面积为55.58平方米、5幢房屋面积为15.16平方米、7幢简披房屋面积6.12平方米,1幢房屋补偿价格为144909.47元(217364.2元/3层×2)、2幢房屋补偿价格为34859.89元、5幢房屋补偿价格为7633.06元、7幢简披房屋补偿价格为1627.92元,合计189030.34元,由于上述房屋属于乔增旺、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两夫妻共同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徐厚其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即为47257.59元。1幢三间三层楼房中的第三层的面积为98平方米(294平方米/3层)房屋补偿价为72454.73元(217364.2元/3层×1)、1幢中的阁楼10平方米房屋补偿价为6094.51元、3幢房屋面积为29.46平方米房屋价格为5892元、4幢房屋面积为37.71平方米房屋价格为7542元、6幢房屋面积为35.08平方米房屋价格为7016元,合计98999.24元,该房屋是在乔增旺、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乔卫兵、沈荣梅共同生活期间增加的建筑,乔增旺、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乔卫兵、沈荣梅共同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徐厚其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即为16499.87元。装璜奖励及装璜评估357903元、附属物补偿评估187282元、附作物补偿249900元,合计795085元,应当认定为拆迁时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年人共同共有,即乔增旺、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乔卫兵、沈荣梅共同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徐厚其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即为132514.17元。按期搬迁奖19721元、搬迁补助费1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4000元、政策上浮387655元、会办60000元,合计492576元,是面对整个家庭成员的,应当认定为拆迁时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共同共有,即乔增旺、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乔卫兵、沈荣梅、乔志远共同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徐厚其享有七分之一的份额,即为70368元。关于非住宅房货币补偿结算的问题,因乔卫兵是营业执照上登记投资人,徐厚其亦认可其子乔卫兵当时从事线切割产,所以该相关补偿归乔卫兵所有。综上,徐厚其应获得拆迁补偿款为266639.63元,占整过拆迁补偿权益总额的14.74%。(266639.63元/(1555241元+254310元)×100%】二、徐厚其对安置房屋所占比例的确认。从上述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演变过程分析,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记载的产权证载面积为246.51平方米,拆迁户选择的是产权置换补偿安置方式,因此可以确认产权置换面积为246.51平方米,该房产属于乔增旺、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共同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徐厚其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即为61.63平方米。按政策规定该户应计算人口为6人,即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乔卫兵、沈荣梅、乔志远,享受人口标准后的调换面积为324平方米,因此在扣减产权置换面积246.51平方米后,该户按政策规定享受人口面积为324平方米-246.51平方米=77.49平方米,应当归徐秀珍、徐厚其、乔巧娣、乔卫兵、沈荣梅、乔志远共同共有,徐厚其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即为12.92平方米。综上徐厚其应当享有的产权面积合计74.55平方米,占该户协议安置面积23.01%。【74.55平方米/324平方米×100%】需要指出的,本案属于拆迁后引起的财产纠纷,原房屋所有权已转换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一债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往往仅对安置房屋的地段、面积、楼层作出约定,在安置尚未到位之前,具体的安置房屋尚处于不特定的状态。由于原告坚持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中的比例,本院依法对拆迁安置利益的比例进行确认,但具体实体权益的分割和处理,可待安置到位后,双方另行依法处理。关于在房屋安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双方亦可据实按比例进行结算。庭审中原告徐厚其自愿撤回要求分割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厚其在被告乔卫兵签订的国际学校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1809551元补偿总额中占14.73%的份额。二、原告徐厚其在被告乔卫兵签订的国际学校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324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中占23.01%的份额。三、驳回原告徐厚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70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原告徐厚其负担5317.5元,被告乔卫兵负担5317.5元。(此款原告徐厚其已垫付,被告乔卫兵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127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吴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