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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石家庄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爱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石家庄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爱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志强,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鹿泉市一中员工。被告石家庄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利波,总经理。被告张爱书,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张志强与被告石家庄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爱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强诉称,2010年9月中旬,原告张志强向被告石家庄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10000元内部集资购建房屋定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立波以诱骗等手段,要求原告将款转到其个人账户。原告随后于2010年9月17日将150931元转入霍立波个人账户。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内部集资购建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该公司开发的天信家园房产一套。经查该项目至今无任何合法手续,更无法按约定于2012年12月30日开工。原告提出解除与石家庄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集资购建协议,霍立波退还购房款。但2011年6月26日霍立波猝死。其妻张爱书作为石家庄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由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分,应承担连带责任,张爱书却一直扣留上述款项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60931元及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5345元(按1年定期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对本案被告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原告作为受害人也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豪审 判 员 刘恰审 判 员 马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