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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复执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大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大中支行,程登山,XX青,李慧丽,姜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复执字第02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大中支行,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号。负责人丁成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梅玉祥。被执行人程登山。被执行人XX青。被执行人李慧丽。被执行人姜小兵。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大中支行与程登山、XX青、李慧丽、姜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大商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登山已履行40000元,未履行的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大商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能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