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执字第0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凌棠与张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凌棠,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407-1号申请执行人刘凌棠,男,汉族,1950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帆,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刘凌棠与被执行人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4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帆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帆银行存款25761元,后被执行人张帆主动缴纳案款25877元,以上两项合计51638元,其中案款50973元,执行费665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973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97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