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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巴东县华锭大药房诉巴东县开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东县华锭大药房,巴东县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巴东县华锭大药房。诉讼代表人程祖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刘中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金华。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才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世华,系巴东县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安全部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华锭大药房诉被告巴东县开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华锭大药房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开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华锭大药房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东县华锭大药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巴东县华锭大药房负担。审判员 向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东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