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乔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牟春丽、刘城与刘城、郭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春丽,刘城,郭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乔民初字第28号原告牟春丽。被告刘城,昌乐县第一中学教师。被告郭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春丽与被告刘城、郭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春晖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