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永彬与赵彩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彬,赵彩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75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张永彬,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赵彩兴,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彬与被告赵彩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彬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查封被告赵彩兴名下的财产共计2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彩兴名下银行存款21,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桑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韬审判员 桑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