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龙凤都城。法定代表人张随党,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应林,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系公司职工,住福建省安溪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鹏林,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因证据不足,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