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8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虞乃祥与安徽扬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乃祥,安徽扬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893-2号申请执行人:虞乃祥,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瞿安明,天长市新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扬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义萍,经理。被执行人:厉明,男,1979年10月15日,汉族,天长市大通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扬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和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扬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和厉明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扬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和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厉明在银行有部分存款,其它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