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黄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于(吴)正生与吴正发、吴正俊,吴章凤,吴章美,吴雪兰继承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正生,吴正发,吴正俊,吴章凤,吴章美,吴雪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黄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于正生。被告吴正发。被告吴正俊。被告吴章凤。被告吴章美。被告吴雪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正生与被告吴正发、吴正俊、吴章凤、吴章美、吴雪兰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丹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