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黄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于(吴)正生与吴正发、吴正俊,吴章凤,吴章美,吴雪兰继承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正生,吴正发,吴正俊,吴章凤,吴章美,吴雪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黄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于正生。被告吴正发。被告吴正俊。被告吴章凤。被告吴章美。被告吴雪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正生与被告吴正发、吴正俊、吴章凤、吴章美、吴雪兰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丹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