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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力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俞仁通与王启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仁通,王启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力商初字第363号原告:俞仁通。委托代理人:鲍玮琦。被告:王启球。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仁通与被告王启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仁通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仁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财产保全费504元,共计1009元,由原告俞仁通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孙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