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33-1号原告: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安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章,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琪。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38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田涛用其自有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T11**)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38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田涛所有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T1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