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传宝、王秀凤与李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宝,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秀凤,农民。被执行人李志,农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原号牌为:冀D-×××××)。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