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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异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森典当有限公司与陕西昌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森典当有限公司,陕西昌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异字第00031号案外人西安远翔公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蔡芝,该公司商务部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森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小武,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昌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增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长森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陕西昌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茂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西安远翔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翔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远翔公司称,2010年2月19日其与昌茂公司签订一份共同投资建立成品改性沥青生产工厂和合作生产改性沥青合同协议书。2013年8月你院查封了位于泾阳县崇文乡三合路北丈八寺村泾阳库区的成套改性沥青生产线,现其请求你院立即对上述生产线予以解封。本院查明,2012年3月15日昌茂公司(借款人)与典当公司(贷款人)签订一份《典当借款合同》,当金伍佰万元整。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机械设备抵押合同》,附抵押物清单设备名称改性沥青生产线数量一套,生产厂家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状况正常使用,购置日期2011年12月29日,评估价值捌佰万元证。2012年3月23日双方经西安市公证处制作(2012)西证经字第2547号公证书。双方按典当借款合同放款,到还款期满后,由于昌茂公司(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典当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2013)西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并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典当公司的申请,依法将昌茂公司(借款抵押人)抵押给典当公司的坐落于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北丈八寺村泾阳库区内改性沥青生产线一套机械设备就地查封。2013年9月10日案外人远翔公司向本院递交财产查封异议书,听证会上并递交了昌茂公司共同投资建立成品改性沥青生产工厂和合作改性沥青合同协议书,证明其该套机械设备属双方共有,并出示了该套机械设备出资部分的发票。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双方当事人就约定的当物机械设备予以查封,符合法律的规定。案外人远翔公司提出改性沥青生产线中的部分设备系其出资购买,并提供了发票及合作协议,证明该套机械设备属于远翔公司与昌茂公司共有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应当予以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陕西昌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改性沥青生产线一套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成审 判 员  乔小明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