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立芹与闫希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孙立芹,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玉民,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希国,农民。第三人刘长生。委托代理人马宗政,高唐县清平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芹与被告闫希国,第三人刘长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芹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芹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恒春审判员 宋树宝审判员 初桂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