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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知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知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佳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克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广播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严克勤,该集团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确表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陈 允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