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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田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田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延军,系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田海珠,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范玉先,女,汉族。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田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延军,被告田某法定代理人田海珠、范玉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诉称,徐某某与田某系邻居关系,2012年10月23日上午,徐某某在自家门口被田某无故刺伤,造成肺部和肋骨损伤。徐某某随后被送至平煤总医院进行抢救。田某被赶到的警察控制,因田某患有精神病,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事发之后,田某家里支付了医疗费,但对各项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支付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53800元;诉讼费用由田某负担。被告田某辩称,田某小时候因受惊吓患精神病,没有根治,每到换季,时有发作。2012年10月23日田某刺伤了徐某某,家人发现后,把徐某某送到医院,并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医疗费30758.90元,徐某某未给田某方收据。徐某某诉状中未如实陈述,对徐某某要求的赔偿费用53800元合理合法的部分,田某方愿意赔。“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的描述在十级伤残的鉴定书中找不到事实。徐某某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多处造假,影响正确鉴定。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与田某系邻居关系。2012年10月23日上午,徐某某在自家门口被田某无故刺伤,造成肺部和肋骨损伤。徐某某随后被送至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1、胸部刀刺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胸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胸部皮下积气、右侧第2肋骨骨折、右肺挫裂伤;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3、手外伤;4、矽肺。当天田某被赶到的警察控制。徐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但田某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2012年10月15日徐某某出院,住院53天,支付医疗费28604.84元,急诊费1125.30,外购药633.60元,共计30363.74元,田某方已支付。另医院退押金195.16元给徐某某方。徐某某出院诊断为:1、胸部刀刺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肺挫裂伤、右侧第2、9-12肋骨骨折;2、手外伤;3、矽肺。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肺部感染。出院医嘱:3月内休息,避免剧烈活动......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徐某某的伤情与田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田某行为时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但田某持刀行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徐某某的损失认定如下:因徐某某住院53天,根据2012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5379元/年,徐某某陪护费为3685.17元(25379元÷365天×53天)。对徐某某要求赔偿出院休息期间的护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90元(30元/天×53天);营养费530元(10元/天×53天);因徐某某的伤残鉴定为十级,根据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0442.62元/年,徐某某残疾赔偿金为10221.31元(20442.62元/年×5年×10%);徐某某要求的鉴定费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要求精神抚慰金5000元符合情理,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要求的交通费300元符合情理,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21926.48元,减去徐某某收到退回的押金195.16元,下余21731.32元,田某应当赔偿徐某某,故对徐某某要求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田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某21731.32元;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3元,徐某某负担680元,田某负担5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黄伟力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