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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彬县太峪镇沟渠头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彬县太峪镇沟渠头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太峪镇。被执行人彬县太峪镇沟渠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女,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彬县太峪镇沟渠头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0)彬民初字第00120号、00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彬县太峪镇沟渠头村委会偿还李自来借款、货款共计225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自来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10月12日本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提供彬县太峪镇沟渠头村委会在彬县太峪镇财政所有办公经费7600元,要求分期申请恢复执行,本次申请金额为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从彬县太峪镇财政所冻结扣划村委会收入76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全部案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彬执字第000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