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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东市支行诉赵桂清、祁玉贵、祁延存、祁常乐、魏育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东市分行,赵桂清,祁常乐,魏育业,祁玉贵,祁延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韩进良,该局局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东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马海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平安县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焦松江,该局局长。被告赵桂清,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祁常乐,男,汉族、1973年12月04日出生。被告魏育业,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祁玉贵,男,汉族、1965年07月20日出生。被告祁延存,男,汉族、1966年0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东市分行与被告赵桂清、祁常乐、魏育业、祁玉贵、祁延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东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东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赵桂清承担。审判员  白锦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有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