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酒肃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XXX与王忠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忠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酒肃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46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被告王忠邦,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21日,甘肃省酒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王忠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3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XXX承担。审 判 长 马 涛代理审判员 陶 婷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