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勃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吴淑琴申请执行高长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琴,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勃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吴淑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高长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淑琴诉被执行人高长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勃中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淑琴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淑琴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勃中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徐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