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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作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峰,王浮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27-1号申请执行人张作峰。被执行人王浮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扣押被执行人王浮宝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浮宝所有的财产壹宗(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