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邓东荣与温宇花、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荣,温宇花,关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25号原告邓东荣,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温宇花,女,汉族,1974年8月4日生。被告关宇,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邓东荣诉被告温宇花、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625元,保全费17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