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江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陈萍,中江县南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2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