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何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静,王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27-2号申请执行人何静,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煜娜,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0元(含执行费),本案即执行完毕。现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何静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