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陕西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83号原告陕西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泾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2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小艳,女,该厂法律事务处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长生,男,该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交关键证据,证据不足,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13元,原告自行负担2514元。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娟 更多数据: